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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各级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参展的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20-02-17 12:00:00分享到: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遇到困难,浙江省采取针对性的举措帮助企业。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支持企业参展的政策意见,汇总如下。请相关浙江企业及时关注,用足用好政策,共渡难关。

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八条意见》——湖州市人民政府(2月3日)

对市本级企业疫情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如期参展的企业给予补助,对列入当年度展会目录的给予100%的展位费补助,对展会目录外的给予50%的展位费补助。疫情期间展位费及原先政策展位费补助合计每家企业不超30万元。三县企业参照执行。

2、《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发展的十条政策意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2月3日)

给予企业展位补助。对已付费报名参加境外展会,因疫情影响而不能参展的,仍按原应展标准补助。

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宁波市人民政府(2月4日)

对我市因疫情被迫放弃参展的外贸企业给予展位费补助。

4、《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长兴县人民政府(2月4日)

加强外贸支持。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前期已经支付参展费用,不能参加境外国际专业展会的,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展位费80%的补助。

5、衢州支持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和受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企业的十条措施——衢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2月4日)

列入年度各级财政补助目录范围内的展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全额补助。补助目录外的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展位费50%比例的补助。

6、《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2月5日)

对境内外展会费用给予补贴支持。

7、《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十八条意见》——丽水市人民政府(2月5日)

加大外贸支持力度。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列入商务、贸促会系统和市本级补助目录范围内的展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展的,按展位费全额补助;补助目录范围外的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展位费50%补助。对2020年度企业参加的境外国际性展会,亚洲地区每个展位定额补助3万元,其他地区(含西亚)每个展位定额补助4万元,每家企业年补助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60万元;企业参加国内国际性展览会(不含广交会),每个展位定额补助0.8万元,每家企业年补助上限由8万元提高至16万元。

8、《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民营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台州市人民政府(2月5日)

对外贸企业因疫情影响取消境内外参展的,给予展位损失费 50%的补助。

9、《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意见》——绍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2月7日)

给予境内外展会参展企业费用补助。列入年度重点支持目录的境内外展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展的,给予100%展位费补助;重点支持目录外的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参展企业50%展位费补助。

10、金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的政策意见——金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2月7日)

提高外贸参展补助。按照“能展尽展、全力促展”的原则,大力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已支付展位费用却未能参加的,按照参展的标准进行补助。

 

浙江是外贸大省,疫情对外贸企业的影响不小,为了支持外贸企业共渡难关,浙江省防控办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我省外贸企业渡过难关的若干意见》,自2020年2月10日起实施。意见从金融、财税、保险、稳定岗位、法律援助等10个方面对外贸企业进行实质性的支持和帮扶。

一、加大外贸企业金融支持力度。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参与疫情防控外贸企业的资金保障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简化业务审批程序;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贷款到期还款困难的外贸企业给予展期或续贷,并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贷款额度和延长货款期限等方式,支持外贸企业渡过难关。引导外贸企业用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50亿元应急贷款、法人银行机构300亿元贷款减免3个月利息等优惠政策。鼓励各银行机构积极向上争取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企业给予减免息优惠。

二、加大外贸企业财税支持力度。对防疫物资出口转内供的外贸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申报税款困难的外贸企业,允许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业务,延期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无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外贸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加快各级政府涉企资金拨付进度,确保各类涉企资金及时拨付到外贸企业。

三、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鼓励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规模,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外贸企业保险赔付工作,进一步压缩定损与核赔时间。鼓励创新符合我省外贸企业特点的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和模式,加大对产品出运前订单被取消的风险保障力度。加大对防疫物资进口预付款承保力度,确保保费补助50%的政策执行到位。对通过地方统保平台投保的小微出口企业给予保费全额补助,不断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

四、加大防疫物资进口支持力度。落实《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明确我省承担防疫物资进口任务的企业名单,按规定享受免税政策。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优先办理防疫物资进口相关业务,简化单证审核程序。鼓励海关等部门简化防疫物资进口监管程序,支持外贸企业拓展多元化进口渠道。

五、加大外贸企业法律援助力度。加强国外贸易壁垒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工作,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警和帮扶工作。发挥省外经贸法律服务律师团作用,开展精准法律服务。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违约或订单取消的外贸企业办理不可抗力事实证明,支持外贸企业通过商事调解、商事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六、加大外贸企业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外贸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及部分社会保险费。

七、支持外贸企业逐步有序复工。各地要指导外贸企业按要求有序复工,对经济贡献度较大、订单履行时间紧迫的重点出口企业,优先安排复工。各地要严格落实对本地企业疫情防控负总责的属地管理原则,对经确认复工的外贸企业落实专人驻点或巡回现场督促检查等各项防控措施。

八、统筹延续外贸企业参展政策。赴境外参加自办类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工程等展会并已支付相关费用,因疫情防控未能参展并无法退回展位费用的外贸企业,给予一定支持。鼓励各地对本地外贸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给予支持。鼓励传统外贸企业和生产型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应用,对企业开展数字化营销给予支持,帮助企业多渠道开拓多元化市场。

九、减免防疫物资检验检疫费用。海关等口岸监管部门对防疫所需的各类进口设备和物资,要及时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对用于防疫的入境援赠设备和物资,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因防疫需要增加的人员安检和商品检测项目,按实际成本收取费用,最大限度减轻外贸企业负担。

十、健全稳外贸防风险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加快出台具体政策举措,强化属地为主、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压实各地稳外贸防风险工作主体责任。全力实施“百日攻坚拓市场专项行动”,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抢订单拓市场。加快推进“订单+清单”监测预警系统迭代升级,确保2020年一季度全省外贸企业填报率达到80%、预警响应率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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